司法机关应从严把握刑事和解 避免“以钱买刑”
作者:郑赫南 新闻来源:正义网
正义网北京3月8日电(记者 郑赫南)今天下午,在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新闻中心举行的记者会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郎胜在回答本网记者提问时表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设置特定范围公诉案件和解程序是审慎的,司法机关应从严把握。
“请问草案中设置了‘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同时又严格限定其适用范围。这样规定是基于怎样的考虑?”记者问。
“现行刑事诉讼法对自诉案件有和解规定,但对公诉案件没有这样的规定。”郎胜表示,公诉案件主要是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进行追诉。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在很多情况下,一些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案件,如果通过比较平缓、平和的方式去解决,可能取得的社会效果比判处刑罚更好,“在这种情况下,经过反复研究,这次修正案(草案)就把自诉案件和解的程序制度引入公诉案件中来了。”
郎胜坦承,这是新设立的制度,还需要审慎把握。“范围要严格限制。”他表示,该程序只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权利”,不适用于其他直接危害社会、危害公共利益的犯罪;此类案件犯罪情节相对不是很严重,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些严重犯罪如杀人、重伤害等,即便是民间纠纷引起的,也不能适用。
“还适用于一些由于主观过失引起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但是也有一种例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即便是过失引起也不能和解,这反映了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从严的要求。”郎胜表示,在民间纠纷这样一个范畴内,在过失行为造成损害的情况下,被告人真诚的悔过,又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适用这一程序,“得到从宽处理,但并不是不处理。”
郎胜还表示,为了防止可能有一些轻微的案件出现新的不公平,如有的人可能“以钱买刑”(虽然犯了罪,但是赶快赔偿),司法机关必须从严把握该程序的适用。“被告人和嫌疑人必须是真诚悔过的;被害人对他确实谅解了;遭到破坏的社会关系得到了及时修复。只有在满足条件的情况下,司法机关才可以考虑从宽处理。”郎胜最后重申,“从宽处理并不是不追究,只是从轻、减轻处理。”
此外,对于草案中规定“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与“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讯问应当如实回答”是否矛盾,郎胜表示,依据刑法,如果犯罪嫌疑人如实回答可以得到从宽处理,刑事诉讼法作为程序法,要落实刑法这一规定。“这是从两个角度来规定的,并不矛盾。”
责任编辑:杨斯
广东正式发布珠三角PM2.5监测数据在下一篇继续做详细介绍,如需了解更多,请持续关注。
本文由司法机关应从严把握刑事和解 避免“以钱买刑”生产厂家江苏成富农业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于2018-6-28 15:43:35整理发布。
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jrtcy.com/news/5144.html。
上一篇:非怜悯保护文化遗产 要使其有尊严地存在
下一篇:广东正式发布珠三角PM2.5监测数据
相关新闻
- 榉树在一般的情况下都分布在什么地方2021-04-01
- 大叶榉树形可选用当然式倒2020-09-01
- 榉树要是出现断根的问题要怎么解决2020-05-14
- 榉树在旱灾时浇灌要注意什么2019-12-31
- 榉树怎么可以挑选到好的树形2019-12-26
- 红榉树在干燥瘠薄山地上生长会不良吗2019-11-05
相关产品